一、案情簡介
四川海爪傳媒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海爪公司”)在明知“抖音”管理規(guī)則不允許賬號買賣的情況下,為他人買賣“抖音”短視頻賬號提供服務并收取服務費用。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微播公司”)因海爪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微播公司聲稱其通過良好投入和運營的“抖音”產品及商業(yè)模式,享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競爭性權益。海爪公司的行為據稱損害了微播公司和“抖音”用戶的合法權益,并擾亂了互聯(lián)網行業(yè)市場競爭秩序。微播公司要求海爪公司應立即停止在針對“抖音”賬號的買賣領域內提供委托研發(fā)、宣傳、推廣和運營服務,同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,共計人民幣200萬元。
二、法院裁判
經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審理認定,海爪公司利用“抖音”賬號從事經營活動,實際上是借助了“抖音”現(xiàn)有的用戶資源和市場成果,謀取自身的交易機會,從而獲取競爭優(yōu)勢。由于微播公司和海爪公司在“抖音”平臺上存在競爭關系,“抖音”作為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投入了大量資源,積累了廣泛的用戶資源、市場知名度和商譽,其合法競爭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。同時,對注冊賬號用戶的實名認證和合法合規(guī)性核驗,禁止用戶賬號的售賣和轉讓等行為規(guī)范在該商業(yè)領域得到了廣泛遵守和認可。
海爪公司故意違反了運營方管理規(guī)范和誠信原則,規(guī)避了互聯(lián)網用戶賬號實名制管理規(guī)范,損害了“抖音”運營生態(tài),侵害了微播公司和其他“抖音”用戶的合法權益,構成了不正當的競爭行為。因此,法院判決海爪公司立即停止在提供服務范圍內的委托研發(fā)、宣傳、推廣和運營行為,并賠償微播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,共計150萬元。
海爪公司不滿一審裁決,因此他們提起上訴。經過成都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審理后,法院裁決駁回了上訴,維持了原先的判決。
根據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對于干擾市場競爭秩序、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,應予以警惕和制止。海爪公司利用“抖音”平臺資源,通過撮合抖音賬號買賣獲取利潤和競爭優(yōu)勢的行為,違反了競爭規(guī)則,給微播公司的合法競爭權益造成了損害。
違反公平競爭規(guī)則的行為,包括惡意干擾或破壞其他企業(yè)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,都可以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。海爪公司的違規(guī)行為導致抖音運營生態(tài)惡化,侵害了其他企業(yè)和用戶的合法權益,符合了不正當競爭的定義。即使海爪公司辯稱其行為是“創(chuàng)新型”競爭,也不能掩蓋其對市場競爭秩序的擾亂和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。該案的裁判有助于在互聯(lián)網平臺和相關商業(yè)模式下明確新型競爭的邊界,從而維護公平競爭和消費者利益。
相關法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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